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丨观唐代理北京某某科技公司向武汉某电子公司追还货款及违约利息共计88万余元
阅读:213次 更新时间:2025-02-06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京0111民初23317号判决书,由观唐代理的针对我方委托人北京某某科技公司诉武汉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原告公司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近60万元。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12日,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公司和被告武汉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品牌“B×××G”型号的集成电路1×××s,合同签订后3-4周内(不晚于2024年7月10日),被告发货至原告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4年6月13日向被告支付合同预付款491200元,履行付款义务。但超过约定交货期限,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未能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由于被告一再向原告承诺会尽快完成交付义务,原告无奈再次相信,双方于2024年7月26日针对原《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延期至2024年8月22日,到期仍不能交货的,被告应当退还原合同预付款491200元,同时按照预付款100%的标准赔付违约金。同时,被告以资金短缺作为借口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原告为了敦促被告尽快完成交付义务,又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告支付了一笔尾款10万元。综上,原告已多次催告,并给予被告合理履行期限,但被告未履行任何交付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已付款项591200元(包含合同预付款491200元及合同尾款1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合同违约金4912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某电子公司未到庭答辩。
律师辩护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陈秉,王硕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北京某某科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到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即着手研究案情,整理分析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供了采购合同、客户回单、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与此同时,考虑到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实际追回欠款,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将被告公司名下108万余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同意保全申请,将被告名下108万余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电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武汉某电子公司收到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武汉某电子公司仍未按照承诺的期限交付芯片,经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促仍不履行货物交付义务,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合同解除后,武汉某电子公司应当将收取的货款返还给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武汉某电子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电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武汉某电子公司违约时“乙方向甲方赔付原合同预付全款的 100%违约金”即491200元,该违约金数额即为《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款50%定金”,该违约金标准、定金标准约定均明显过高,现北京某某科技公司变更主张要求武汉某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295260元,本院应予支持;武汉某电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电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2024年12月22日起解除。
二、武汉某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某某科技公司货款59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武汉某电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北京安度律师事务所陈秉律师和王硕律师的专业和沉着应对下,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满意的结果,成功使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
案件小结
买卖合同作为日常社会生活和商业经营最为常见的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合同类型。观唐律师提示您,要形成规范商业活动,与对方交易时,要有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如有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的收集。如果您也遭遇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